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实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出货原审人民法院实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实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实行。实行死刑的这一法按期限需要得到严格遵守,不能借故延期实行。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实行死刑命令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实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1、在实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实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正在怀孕的。在停止实行的状况下,实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用书面形式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院长签发停止实行死刑的命令。经过审察核实,假如觉得原判决是正确的,需要报请核准的人民法院再签发实行死刑命令,才能实行。假如查明罪犯确实是正在怀孕的妇女,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人民法院应当在出货实行死刑近日,公告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担负现场监督职责的检察职员假如发现有违法状况,应当立即纠正。临场实行死刑时,由人民法院审判职员负责指挥实行。对于实行死刑的主体,人民法院有条件实行的,应出货司法警察实行,没条件实行的,可交公安机关的武装警察实行。实行死刑应当公布。处决罪犯的布告要选择在适合范围内,适合地址张贴,以使人民群众知道状况。实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笔录应当记明实行的具体状况,包含实行死刑的时间、地址、办法、指挥实行的审判职员、临场监督的人民检察院检察职员、负责实行职员的名字、实行死刑的具体状况等等。出货实行的人民法院应将实行死刑的状况与所附实行死刑前后的照片,准时逐级报告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实行死刑后,出货实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公告罪犯家属,做好罪犯遗物、遗款清点移交工作。罪犯实行死刑后的尸体或火化后的骨灰,公告其家属认领。罪犯家属不予认领的,由人民法院公告有关单位处置。关于实行死刑的办法,《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规定:“死刑使用枪决或者注射等办法实行。”“枪决”是用枪弹射击罪犯致其死亡的实行死刑的办法,是国内长期用的一种行刑办法;“注射”是指通过注射致命性药物使罪犯死亡的实行办法,是996年月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新设立的一种行刑办法。用注射办法实行死刑,具备实行便捷、痛苦小、死亡飞速等特征,是更为人道、先进、文明的实行死刑办法。至于立法中“注射等办法”中的“等办法”是指比枪决、注射更为人道、科学、文明的办法。使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办法实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实行的地址选择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合内。所谓“刑场”是指传统意义上由实行机关设置的实行死刑的场合。刑场不能设在繁华区域、交通要道和旅游区附近。所谓“指定的羁押场合”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监狱或者看守所。实行死刑应严格控制刑场,除依法实行死刑的司法员工以外,其他其他人不准进入刑场。负责指挥实行的审判职员应当对罪犯验明正身。要认真细致地核对罪犯的有关状况,查明其确系该判决认定的应当实行死刑的罪犯,以确保实行无误。审判职员还应当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对于罪犯的遗言、信札,人民法院应当准时进行审察,分别不同状况予以不同处置。在实行前,假如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中止实行,依法定程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热点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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