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置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有哪些用途与过错的紧急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致使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依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有哪些用途与过错的紧急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致使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是交通意料之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置专用章。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