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专利技术能否作为出资方法
非专利技术可以作为出资方法。
依据国内《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在设立公司或增加注册资本时,除去可以用货币出资外,还可以用实物、常识产权、土地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出售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1.非专利技术,作为尚未公开和获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某种技术常识,亦被包含在这一范畴之内。
2.各国公司法常见认同股东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国内公司法同样以抽象概括的形式对此加以确认,明确了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方法的合法性。
2、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条件
非专利技术出资需满足两大条件:
1.可评估性,即用于出资的非专利技术不只具备财产价值,而且这种价值可以用货币来确定和评估。这是确保出资财产价值明确、公正的基础。
2.可出售性,即非专利技术可以依法出售给公司,成为企业的财产。
法律快车提醒你,依据公司法的规定,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数额不能超越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在满足这类条件后,依法办理完产权登记的手续,公司即可享有该项技术的所有权。
3、非专利技术出资所需材料
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除需提交《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应材料:
1.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或最高权力机构)一致赞同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决议。
该决议主要用于确认拟出资金额和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方法,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非专利技术出资方法、出资额等状况,以确保出资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2.验资报告。验资报告是证明非专利技术出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要紧文件,需要明确表述出资方法和内容,说明资产评估结果、评估机构和评估报告号,并确认评估结果。
同时,要明确评估价多少作为出资金额,与非专利技术转移到位的状况,以确保出资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非专利技术全体所有人一致赞同出资的文件及非专利技术出资出售协议。这类文件是证明非专利技术权属和出资合法性的重点证据。
(1)协议中应明确反映非专利技术确为拟出资人(或公司)所拥有些,并且是唯一拥有些专有技术;
(2)该技术已经过专业机构评估(中外合资也可协商作价或聘请第三者评定)确认后的金额,并全部投入公司;
(3)该专有技术成为目的企业的资产后,其法律上所有权利均归属被投资公司所有。
4.公证机关公证文件。
公证文件是对非专利技术所有人的权属及技术出资出售协议等状况进行法定第三方公证的文件,通过公证来确认非专利的权属与出资到位的问题,对降低非专利出资的纠纷与矛盾具备非常大的帮忙。
这类材料的提交和审核是确保非专利技术出资合法、有效的要紧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