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85条是关于夫妻双方离结婚以后子女抚养费负担的规定。爸爸妈妈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爸爸妈妈离婚而消除。离结婚以后,爸爸妈妈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结婚以后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子女在必要时有权需要增加抚养费数额。本条在2001年《婚姻法》第37条规定基础上,将“一方抚养的子女”明确为“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将“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改为“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与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是隔代的直系血亲关系,他们之间在拥有法律规定条件的状况下,可以形成抚养和赡养关系。隔代抚养、赡养是国内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将面临的一个问题,基于对历史传统、亲属感情、民间习惯及部分“缺损家庭”的现实和社会保障水平等多种原因的考虑,为了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扶老育幼不止是中华民族需要发扬光大的优良传统,也是特定情形下祖孙之间的法概念务。
《民法典》第1088条在原《婚姻法》第40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取消了离婚经济补偿只在约定财产制下适用的规定,将经济补偿范围扩大到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同样适用。增加了补偿的具体方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以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为先,贯彻私人事务范围的意思自治原则。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