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前,一般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置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缘由、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所导致的损失后,召集当事人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共识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假如双方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事后反悔的,在审理期间,法院仍可就民事赔偿继续调解。问题是,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共识的效力怎么样认定,法院对案件性质怎么样确定。笔者觉得,在起诉前当事人达成的任何协议并没办法律约束力,其对另一方当事人并不具备强制实行力。从民法学理论看法讲,协议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是双方当事人建议一致的表示,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即遭到法律的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权利人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就能直接对其进行强制实行。就交通肇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纠纷调解而言,虽然协议是中间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支持达成的,但就其成立的首要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对协议内容的一致认同,因而协议的形成并非一种行政行为,对调解协议,虽然行为人非依法律或获得他们赞同,不能擅自变更或解除,但其仍不具备强制实行力。因而,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不履行而起诉的,或履行部分后又翻悔而起诉的,法院应付调解协议加以审察。提出翻悔一方应提供证据,除非其可以证明调解协议非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或显示公平,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而经法院确认无效或撤销外,法院应确认原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此时,当事人双方均应依协议履行。
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应该注意把握以下两个原则: 全方位赔偿的原则,不可以因双方或一方急功近利就丧失调解的基本原则;公平、合理原则,既要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又要适合维护被告人的权益,不可以以赔代罚,多赔少罚,也不可以由于被告人客观上不可以多赔就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处罚。东方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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