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订立合同的目的
交易合同是以发生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为目的,而承揽合同是以获得特定的工作成就为目的。
(2)标的物是不是具备特定性
交易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类型物,具备通用性,一般有国家或行业准则;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则是根据定作人的特殊需要专门制作的,具备特定性。
(3)人身属性
交易合同中买受人主要关注的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无人身属性需要;而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总是会对承揽人的资质能力、技术水平、设施条件较为关心,具备较强的人身属性。
(4)对商品生产过程的控制力
交易合同中买受人一般仅需对出货的标的物是不是符合其水平需要进行检验,不需要对商品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同意定作人监督检查的义务,定作人对商品的生产过程实质具备肯定的控制力。
(5)合同价款的性质不同
交易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是标的物本身的价值,也就是一般所说的货款;而在承揽合同中,对于约定的价款,虽然实践中当事人也总是称之为货款,但其实为承揽人完成特定工作成就后的劳动报酬。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