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一审:(2022)闽0624民初1421号
二审:(2022)闽06民终3560号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17日,张某(女)与吴某(男)登记结婚。
2011年5月十日,吴某与张某签订赠与书,内容为:本人吴某与张某结结婚以前有一房地产103号房,是我结结婚以前个人房地产,今想将房地产百分之三十的份额赠与老婆。此赠与不管何时只须老婆没提离婚就有法律效力,永不更改。口说无凭,特立此为据。
2022年4月8日,吴某诉至法院需要与张某离婚,离婚诉讼时双方对该赠与事情未予处置。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2022年7月7日,张某具状起诉,倡导房地产赠与合同合法有效,需要将103号房地产百分之三十份额的折价款约人民币15万元支付给张某。
被告吴某辩称:本案讼争的不动产到今天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吴某依法享有任意撤销权;吴某在之前的离婚诉讼中已经明确提出撤销讼争赠与合同,已经行使了撤销权,该赠与合同已经被依法撤销,应驳回张某全部诉讼请求。
夫妻房地产赠与怎么样适用合同编规则、夫妻房地产赠与的有效范围、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怎么样适用?
一审法院觉得,本案赠与合同不是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且案涉房子至张某起诉之日止均没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也没有办理赠与公证,因此吴某享有撤销权。“老婆没提离婚”系双方就赠与合同效力的约定,赠与合法自成立至赠与人撤销前都有法律效力。撤销权与具备法律效力是两个不一样的定义,不相冲突。该就法律效力的约定并不可以排除赠与人依法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或未经公证前享有些任意撤销权,因此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觉得,尽管法律、司法讲解赋予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但吴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赠与书约定“永不更改”,系吴某自愿舍弃任意撤销权,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该约定有效,对赠与人具备约束力,故吴某行使任意撤销权遭到该约定的限制。提起离婚诉讼的是吴某,并不是张某,在离婚时双方对该赠与事情未予处置,本案诉讼中吴某倡导撤销赠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张某作为受赠人请求继续履行赠与合同,但其与吴某已经离婚,不拥有一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房子的基础,因此只能折价补偿,故张某请求吴某支付房地产30%份额折价款应予支持。
看法
在夫妻房地产赠与中,通过约定舍弃任意撤销权的状况较为容易见到。有看法觉得,合同中“生死不变”的表述应视为赠与人自愿舍弃任意撤销权。也有看法觉得,“终身不变”的表述表达的是赠与的决心,像民间的发誓,与舍弃撤销权没任何牵连。笔者觉得,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法定撤销权,在法律没明确禁止的状况下,夫妻房地产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也可以约定舍弃。双方当事人有权协议舍弃任意撤销权,该约定对赠与人具备约束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赠人应当对我们的赠与承诺有完全的后果预期,不可以由于夫妻的身份关系,就以发誓否定其意思表示的效力。具体到本案中,赠与书中明确写到“永不更改”,应认定为吴某自愿舍弃任意撤销权。二审法院不支持吴某行使任意撤销权,将案涉房地产按份折价给张某的判决结果,体现了婚姻家庭编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共识,发挥了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用途。
引使用方法条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六百五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