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的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可以预见、不可以防止并不可以克服的客观状况”容易见到的不可抗力有: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
2、政府行为。政府行为肯定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将来发生,且不可以预见的情形。如运输合同订立后,因为政府颁布禁运的法律,使合同不可以履行。
3、社会异常形象。一些偶发的事件妨碍合同的履行,如罢工骚乱等。不可抗力虽为合同的免责事由,但有关不可抗力的具体事由非常难由法律作出具体列举式的规定,因此依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不可抗力条约时,具体列举各种不可抗力的事由。
不可抗力发生后对当事人责任的影响,应该注意什么时间:
1、不可抗力并不是当然免责,要依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决定。《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不可以履行合同的,依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可以免除责任。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倡导不可抗力一方要履行两个义务:一是准时通报合同不可以履行或者需要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的事由;二是获得有关不可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