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嫁妆、聘金、结婚以后财产与亲属间债权债务,与包二奶甚至重婚等的状况,总是缺少证据,致使案件争议非常大。而是不是可以获得充分有效的证据,是不是能查明案情,总是对案件的结果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在不久前代理的一块雷某与陈某的离婚案中,笔者作为原告老婆雷某一方的代理人,明知雷某所说的其夫陈某与二奶在外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状况可信度较高,但却很难获得有关证据,缺少证据支持。
假如取不到这个证据,不但很难证明陈某与其二奶的重婚事实,而且也没办法使其妻作为无过错方来多分一同财产并请求损害赔偿,甚至连离婚的原因都不足。毫无疑问,这个证据成了整个案件的重点,也成了律师工作的重点。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多方发动雷某亲属打探陈某的消息,终于查到了陈某与其二奶的藏身之处——一个出租房内。
人虽然找到了,但怎么样取证又是个头痛的问题:虽然陈某的行为已构成了重婚罪,但其妻雷某并不期望他被判刑,而只期望他承担民事责任。那样,让公安部门出面调查取证,显然不是最好的渠道。笔者最后让雷某以违反计划生育的名义,向出租房所在地的计生部门反映。因为计划生育是国内的基本国策,各地抓得都较紧,因此计生部门在得到举报后,立即派人查明了陈某与二奶非法同居和违反计划生育的事实,并作了详细的笔录。笔者向计生部门依法调取该笔录后,原告方无疑拥有了一份政府机关出具的铁证。此后的案情自然就水到渠成,原告也获得了认可的结果。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