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大同中院印发《关于在实行程序中用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并从即日起在全市两级法院正式试行。
律师调查令的拟定与颁布,旨在通过委托律师调查的方法,有效解决申请实行人调查取证难、速度慢、时间长的问题,有益于发挥当事人的诉讼积极性和律师在实行案件证据采集等方面有哪些用途,也有益于缓解实行难、提高办案质效。
《规定》全文共十六条,对实行程序中律师调查令的适用范围、申请程序、审核签发及用管理等方面内容作出明确规定。《规定》指出,实行程序中的律师调查令是指在实行阶段,因申请实行人没办法获得有关证据、履行相应的举证责任,经其向实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实行法院批准签发的供指定律师向有关单位、组织调取财产线索等特定证据的法律文书。《规定》明确,用律师调查令调查采集的证据形式仅限于银行账户、档案材料、权利凭证等书证、电子证据与视听资料,但不包含证人证言。《规定》需要,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与实行案件无关的,其他不适合由律师持调查令调查的,不能用律师调查令采集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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