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和老公结婚十年。结婚以后与老公爸爸妈妈、老公之弟同住。三年后,夫妻双方购买了徐汇区的一处房子,该房首付20万元,贷款60万元。之后,老公执意将它爸爸妈妈的户口迁入新居。
老公平时应酬颇多,丝毫不考虑家,为此,双方常常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去年夏季,老公向韩某提出离婚。为了得以顺利离婚,老公书写了保证书一份,承诺将结婚以后一同购买的徐汇区房子归韩某所有,由老公归还贷款。事已至此,韩某便赞同离婚,年初,双方签署民政局的自愿离婚协议书,获得了离婚证。
离结婚以后,前夫反悔离结婚以前所作的保证,明确表示:“当时,为达离婚目的,我才赞同此房归你。其实,并不是我本意,保证书是无效的,而且,这套房子内有我爸爸妈妈的户籍,是大伙庭一同财产,不可以归你所有。”韩某感觉婚姻非儿戏,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包含对房子归属的处置,都要对彼此负责,不可以出尔反尔。因而,为了维权,韩某将前夫告上了法庭。在此提出了她所担心的什么时间问题:
韩某和前夫结婚以后一同购买的房子,是是夫妻一同财产,还是前夫所称的“大伙庭一同财产”?
协议离结婚以前,前夫亲笔写的保证书,承诺将徐汇区的一套房子归韩某所有,是不是有效?
律师讲堂
房地产归属问题在婚姻案件中十分敏锐,困扰着不少不幸的家庭。今天,在此先依据韩某咨询的案例,提供法律释疑。将来会陆续和广大读者探讨一些婚姻案件中所引发的房地产纠纷,供大伙参考。
韩某担心的第一个问题,是有关婚姻纠纷中夫妻一同财产的认定。
韩某和前夫结婚以后一同购买的徐汇区的该套房子是夫妻双方一同财产。由于该套房子,是在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应当认定为夫妻一同财产。正如《中国婚姻法》第17条所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一同所有:薪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常识产权的收益;……”显然,该套房子是他们在婚姻存续期间,用薪资、奖金或生产、经营的收益所购买的,系双方一同财产。
至于,你前夫所称的“大伙庭一同财产”,在法律上无此定义,更没办法律依据。也不可以仅以其爸爸妈妈户口在内为由,倡导大伙庭一同共有该套房子,这种说法很难得到法庭的支持。
韩某所担心的第二个问题,会成为这场诉讼案件审理的焦点。
其前夫离结婚以前亲笔承诺他们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房子归老婆所有些保证书,是合法有效的。显然,其前夫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他写的保证书及其作出的承诺,应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况且,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之后,其前夫拒绝履行承诺,显属不当。
文书推荐:离婚协议书简洁版离婚协议的最新版本合法离婚协议书范文新标准版离婚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