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损失可以需要精神损害赔偿
在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境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讲解》的规定,以下损失可以需要精神损害赔偿:
1.当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名字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基本权利遭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若有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侵害了别人的隐私或别的人格权利,如非法宣扬别人婚恋生活、私自安装监视设施监控别人、私自拆开别人信件等,受害人同样可以需要精神损害赔偿。
3.公民过世后,其名字、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若遭到非法侵害,致使其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亲属也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监护权遭到侵害引起的精神损害,与特定纪念物品遭受灭失或毁损引起的精神损害,受害人都可以依法需要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与数额
1.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方面,依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导致后果的状况,受害人可以需要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责任。
2.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考虑以下原因确定: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侵害的方法、场所、行为方法等具体情节;
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后果;
侵权人的获利状况;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质量。
法律快车提醒,这类原因一同构成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综合考量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