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保证人已向主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保证人需要以财产上的给付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这是求偿权成立的基础。假如保证人未为清偿行为,即便因为保证人力劝债权人免去主债务人的债务,因而债权人免去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的求偿权也不发生。
②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使得主债务消灭。这是对保证人的履行行为与债务受偿结果之间因果联系的需要。保证人的清偿行为无论是使全部债务还是部分债务归于消灭,均可成立求偿权,保证人的清偿行为,可以发生在主债务清偿期届满前,也可发生在主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均可成立求偿权。
③保证人的履行无过错。所谓“保证人的履行没过错”,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时尽到了我们的注意义务而使主债务人的利益没遭到不应有些损失。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时负有肯定的注意义务,假如保证人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主债务人遭受损失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如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时对债权人应行使抗辩权,但因为其过错未行使,而向债权人承担了可不承担的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则丧失了对主债务人的求偿权。又如:保证人在清偿后,应当准时公告主债务人。假如怠于履行公告义务,导致善意的主债务人重复履行的,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丧失求偿权,只能依不当得利请求债权人返还其已为的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