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贴现的性质剖析
剖析一
根据《贷款通则》的概念,票据贴现是一种票据交易行为。
根据《中国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交易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票据贴现从形式上看,确实是贴现申请人向贴现人申请,贴现人审察合格后扣除相应的利息及成本后向贴现申请人支付贴现款,买入票据,符合交易合同的特点。但,票据贴现涉及的标的物为票据,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有价证券,具备流通性、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等特征,因此,票据贴现并不是简单的票据交易关系。依据《中国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获得、出售原则上应以真实的买卖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关系。在一般情形下,除赠与以外,一方向另一方出售票据,目的是为了从他们获得产品或服务、技术等,同意票据的一方是为了获得相应的价款,不允许在没具体的产品买卖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情形下直接向他们卖出票据,或支付肯定的价款而买入票据。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可以用票据作为基础买卖关系的工具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允许当事人之间对票据本身进行交易。票据贴现则正是对票据本身的交易关系,之所以被允许,是由于法律规定在特定范围内、特定主体间可以从事票据贴现如此一种特殊的交易关系。在国内,这个特定主体仅仅包含经过批准、有权拓展票据贴现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而并非其他人都可以买入票据进行贴现的。
剖析二
根据上述《贷款通则》中的概念,票据贴现是是贷款的一个类型。笔者觉得,将票据贴现界定为贷款的一种形式是不妥当的。
第一,《中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表述为借款合同而非贷款合同,相对于贷款合同而言,借款合同是一个更规范的用语。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最重要的义务就是“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而在票据贴现中,贴现申请人在获得贴现人扣除利息和有关成本的票据款项后,就不再负有“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票据归贴现人所有,贴现人可以将票据进行转贴现或再贴现或在票据到期后请求承兑银行付款而不是向贴现申请人追要款项。假如遭到拒绝付款的情形,贴现人可以向贴现申请人进行追索,但该追索行为是基于有关法律的规定而非依据票据贴现合同。因此票据贴现行为不符合借款合同行为的本质特点,贴现申请人与贴现人之间没有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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