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分辨两个外观设计专利是不是近似
1、第一要从类别上进行比较。只有相同种类商品才能相互比较。这里所说的类别是指“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小类。
2、依据造型不同不同对待。如录音机、电视机、运输工具等三维立体造型的要以形为主,图案、色彩为辅;地毯、壁纸图片、花布等要以图案为主,形状为辅;色彩的差异,一般不单独作为判断近似的条件。
3、进行色彩近似判断时,要察看色彩与形状的结合、色彩与图案的协调等在商品的整体上所产生的美感成效。如组合玩具,造型不同,即便色彩一样也是不相近似。
4、商品的大小,材料的差别,功能的差别等都不是判断外观设计是不是近似的条件。依据不同商品在外观设计商品的小类范围内,以造型为主,图案为依据,结合色彩从商品的整体上进行察看。
《中国专利法》
第二十三条授与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是现有设计;也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将来通知的专利文件中。
授与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点的组合相比,应当具备明显不同。
授与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能与别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获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五十九条创造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需要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讲解权利需要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商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讲解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商品的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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